生態環境部印發《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1013-2018)》。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性能、質量,實施大氣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監測,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主要技術要求、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本標準的附錄A、C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1013-2018)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性能、質量,實施大氣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監測,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主要技術要求、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
本標準的附錄A、C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8年12月29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6.1 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
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在HJ 38 標準規定的條件下,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氣態有機
化合物的總和,除另有說明,結果以碳計。
3.2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system(NMHC-CEMS)
連續監測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設備,簡稱NMHC-CEMS。
3.3分析周期analysis cycle time
系統連續運行時給出兩組測量結果之間的時間間隔。
3.4響應因子response factor
本標準中,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測量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響應值相對于測量丙烷響應值的無量綱比值。
3.5轉化效率conversion efficiency
使用催化氧化裝置把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氧化掉的效率。
4 系統的組成與結構
4.1 系統組成
固定污染源NMHC-CEMS 由非甲烷總烴監測單元、廢氣參數監測單元、數據采集與處理單元組成,見圖1。系統測量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濃度、廢氣參數(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等),對于含氧量參與污染物折算濃度計算的要同時測量含氧量,同時計算廢氣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顯示和打印各種參數、圖表,并通過數據、圖文等方式傳輸至管理部門。
4.2 系統結構
NMHC-CEMS 系統結構主要包括樣品采集和傳輸裝置、預處理設備、分析儀器、數據采集和傳輸設備以及其他輔助設備等。依據系統測量方式和原理的不同,系統可能由上述全部或部分結構組成。
4.2.1 樣品采集和傳輸裝置
樣品采集和傳輸裝置主要包括采樣探頭、樣品傳輸管線、流量控制設備和采樣泵等。一般采用抽取測量方式的系統均具備樣品采集和傳輸裝置。其具體技術要求見5.4.1。
4.2.2 預處理設備
預處理設備主要包括樣品過濾設備等,其具體技術要求見5.4.2。
4.2.3 分析儀器
分析儀器用于對采集的污染源廢氣樣品進行測量分析,其具體技術要求見5.4.3。
4.2.4 數據采集和傳輸設備
數據采集和傳輸設備用于采集、處理和存儲監測數據,并能按中心計算機指令傳輸監測數據和設備工作狀態信息,其具體技術要求見5.4.4。
4.2.5 輔助設備
采用抽取測量方式的系統,其輔助設備主要包括氫氣源、尾氣排放裝置、反吹凈化及其控制裝置、零空氣預處理裝置等。其具體技術要求見5.4.5。
5 技術要求
5.1 外觀要求
5.1.1 NMHC-CEMS 應具有產品銘牌,銘牌上應標有產品名稱、型號、生產單位、出廠編號、制造日期、電源規格、主要參數量程等信息。
5.1.2 NMHC-CEMS 表面應完好無損,無明顯缺陷,各零、部件連接可靠,各操作鍵、按鈕使用靈活,定位準確。
5.1.3 NMHC-CEMS 主機面板顯示清晰,涂色牢固,字符、標識易于識別,不應有影響讀數的缺陷。
5.1.4 NMHC-CEMS 室外部件的外殼或外罩應至少達到GB/T 4208 中IP55 防護等級要求。
5.2 工作條件
NMHC-CEMS 在以下條件中應能正常工作:
a) 室內環境溫度:(15~35)℃;室外環境溫度:(-20~50)℃;
b) 相對濕度:≤85%;
c) 大氣壓:(80~106)kPa;
d) 供電電壓:AC(220±22)V,(50±1)Hz。
注:特殊環境條件下,系統設備的配置應滿足當地環境條件的使用要求。
5.3 安全要求
5.3.1 絕緣電阻
在環境溫度為(15~35)℃,相對濕度≤85%條件下,系統電源端子對地或機殼的絕緣電阻不小于20 MΩ。
5.3.2 絕緣強度
在環境溫度為(15~35)℃,相對濕度≤85%條件下,系統在1500 V(有效值)、50 Hz正弦波試驗電壓下持續1 min,不應出現擊穿或飛弧現象。
5.3.3 系統應具有漏電保護裝置,具備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止雷擊等對系統造成損壞。
5.3.4 安裝和使用者應建立起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泄漏,及防備其他安全風險,若設備安裝環境有防爆要求,則必須按照GB 3836.1 中相關規定執行。
5.4 功能要求
5.4.1 樣品采集和傳輸裝置要求
5.4.1.1 樣品采集和傳輸裝置的材質應選用耐高溫、防腐蝕、不吸附、不與待測污染物發生反應的材料,且不影響待測污染物的正常測量。
5.4.1.2 樣品采集裝置應具備加熱、保溫和反吹凈化功能。其加熱應均勻、穩定,加熱溫度應保證在120 ℃以上,或高于煙氣溫度20 ℃,取高者。加熱溫度值應能夠在機柜或系統軟件中顯示查詢。
5.4.1.3 樣品采集裝置應具備顆粒物過濾功能。其采樣設備的前端或后端應具備便于更換或清洗的顆粒物過濾器,過濾器應至少能過濾5 μm 粒徑以上的顆粒物。
5.4.1.4 樣品傳輸管線應具備穩定、均勻加熱和保溫的功能,其加熱溫度應保證在120 ℃以上,或高于煙氣溫度20 ℃,取高者。加熱溫度值應能夠在機柜或系統軟件中顯示查詢。
5.4.1.5 樣品傳輸管線內包覆的氣體傳輸管應至少為兩根,一根用于樣品氣體的采集傳輸,另一根用于標準氣體的全程校準;系統樣品采集和傳輸裝置應具備完成系統全系統校準的功能要求。
5.4.1.6 采樣泵應具備克服煙道負壓的足夠抽氣能力,并且保障采樣流量準確可靠、相對穩定。
5.4.2 預處理設備
5.4.2.1 預處理設備及其部件應方便清理和更換,材質應使用不吸附、不與待測污染物發生反應的材料。
5.4.2.2 為防止顆粒物污染分析儀,在氣體樣品進入分析儀之前可設置精細過濾器,精細過濾器應至少能過濾(0.5~2)μm 粒徑的顆粒物。
5.4.3 分析儀器要求
5.4.3.1 采用氣相色譜法的分析儀需具有色譜圖文件自動記錄、歷史譜圖查詢等功能。